楼主: 打了个飞的
194 0

[学习资料] 2023年天津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复习答疑五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660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944.3487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409 点
帖子
2133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2-13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4-10-19 21:40:12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2023年天津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复习答疑(五)
【问题1】共同危险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回复】1.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存在相似性,两者在审判实践中极易导致混淆。一方面,两者的责任基础相同,都是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存在共同过失。另一方面,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具有共同的危险,从结果言,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综合两者概念,我们还是看出,共同危险与共同加害还是存在区别的,
  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故意思联络
;  (2)行为人是否拟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拟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行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拟定的
;  (3)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也许导致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拟定的。
  2.这里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行危及别人人身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司法考试 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15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