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145 0

[学习资料] 2020年最新电大商法复习资料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543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7%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892.7497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809 点
帖子
2173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0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22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4-10-21 01:53:34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票据法之善意与恶意
  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民法上特别讲诚信原则。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但有几个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民法上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凡是以侵权行为取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
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取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这就要分不同情况:
  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取得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种情况限于汇票和本票,因为支票的发票人一定是和银行订有支票合同的人,不可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持票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无行为能力,持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复习资料 侵权行为 行为能力 票据法 收款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9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