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经验表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是基金业发展的基石,失去对之周延的保护,则基金行业的发展有如“无源之水”。基金“委托—受托”的运作特点使得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极易遭受侵害,为解决该矛盾,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法律关系,故构建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应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虽然不同类型基金持有人的保护机制不尽相同,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关注基金管理人行为控制、内部的制衡机制、外部的监管。
我国在基金立法、模式选择、监管实践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为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研究不同类型基金模式下的基金持有人保护机制,并在下述几个方面逐次展开论证,提出构建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模式建议。 基金持有人缺位问题是我国基金运作模式中的突出问题。以运作模式划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亦称合同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根据公司法构建而成,基金本身就是公司,基金持有人则是基金的股东。
公司型基金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即由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选择投资顾问(即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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