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签署的岗位说明书与招聘公告不一致,劳动者无证据起诉赔偿被驳回
2008年5月初,从事了5年销售工作的李某在网上看到某大型公司的招聘启事条件极为优厚,该公司在其销售岗位说明一栏中列明:招聘5名销售人员,1、要求:劳动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的销售经验;2、工作条件:入职时由公司提供笔记本一台、商务手机一部作为办公之用;3待遇:、工作标准为底薪3000元+销售提成,入职后工作每满一年底薪比上一年度增加5%;依照个人销售业绩在公司的排名享受季度、年度销售奖金,奖金依照个人销售业绩的1%(季度奖)、0.1%(年度奖)计付;……。
李某遂向该公司提交了应聘简历等材料。李某经过重重筛选,终于在 5月28日收到该公司的招聘通知,通知要求李某在5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收到通知当天,李某便向任职单位提交辞职报告,任职单位同意了李某立即离职并与李某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为李某出具了离职证明。5月30日,李某到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于当天办理入职的人员较多,且该公司规模较大条件优厚,李某认为公司的管理肯定正规,因此对签署的材料除了劳动合同外都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