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说的均衡价格在我看来应该指的是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为了分析垄断,为了对效率角度对垄断进行实证分析,经济学者需要选择一个参考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完全竞争市场。大部分人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评价都比较高。从效率角度考虑,许多经济学者都希望现实的经济是这样的:产权明晰且得到保护,自由竞争,有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的道德体系等。
然而完全竞争市场毕竟是理想的情况。它一系列较为严格的假设:1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2信息充分 3没有外部性问题4 理性人假设。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充分,公平问题等都使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美好的市场机制蒙上了阴影。这时,政府一改过去“守夜人”的角色,在人们的期待和怀疑中站起来了。但是,政府也是不完美的。于是,经济学的重心现在转移到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上。
本文所关注的就是市场失灵的情形之一即垄断。
完全竞争市场之所以假设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就是想排除垄断的情况。大量的卖者和买者为何就可以杜绝垄断的情况呢?因为大量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使勾结的成本足够大,以致于每个经济主体都认为自己是价格接受者,于是垄断得以避免。当和卖者(或买者)的数量少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就获得了一定的垄断势力,数量越少,这种垄断势力越强。当然,规模也会影响垄断势力,规模越大,企业对价格的影响能力越强,垄断势力也越大。总之,卖者(或买者)数量影响达成协议的成本,从而间接影响价格;规模则影响到企业的产量在所有供给产品数量中所占份额,从而直接冲击供给,影响价格。楼主把数量和规模作为影响垄断的两个重要因素来分析,无疑是合理的。楼主似乎想定量的来判断垄断的程度,于是提出了竞争力度这个概念。从您的表述中,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竞争力度与数量负相关,与规模正相关,竞争力度越小,垄断势力越强。这个概念的提出也许会有利于分析吧,尽管竞争力度在计量上并不容易。
对张五常等人的批评反映了阁下对公平问题的关注,而张等是从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我也很关注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等的利益,但我也很关注效率。政府确实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他们。但我觉得存在比最低工资法更好的办法。最低工资法只是对工资进行价格下限,但却没有对企业雇佣多少人进行限制。这就意味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会对此作出反应,他们的反映是减少雇员的数量。也就是说,原先可以找到工作的一部分人现在就可能面临着失业的危险。因为企业在单个雇员身上的投入增加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他们也要提高用人的标准,因为如果雇员对企业的贡献不能超过企业对他的投入,他是宁愿不雇佣。那些被雇佣的人当然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现在可以得到比以前更高的工资。这些被雇佣的人肯定不是最需要帮助的人,而且这些人可能是一些政府并不想帮助的人,例如家庭富裕但想利用学习之余做些兼职的学生。因此,要帮助弱势群体就要考虑他的就业,在考虑他的收入。其实,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帮助他们。例如,对就业的弱势群体进行税收减免和补贴,提供资金帮助他们参加培训,对他们的子女的教育提供资助等。
阁下对供求反应和时间关系的分析反映了您对供求均衡实现过程的关注,这属于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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