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
2003年8月,王某、张某、温某、汤某共同出资设立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某和张某各出资20万元、温某、汤某各出资5万元。2008年9月10日,王某、温某、汤某作为转让方,张某、杨某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某、汤某将其各自持有的H公司10%的股权,合计2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张某,王某将H公司4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杨某;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款,并开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是
“债务抵销协议
”主协议的附属合同,
“债务抵销协议
”正式生效后,本协议方可生效并履行。
2008年9月21日,H公司、G公司、Z公司、杨某、彭某签订
“债务抵销协议
”,内容为:一、债务抵销1.1 G公司同意不再要求杨某偿还所欠G公司约500万元承包经营费用,同时H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汤某、温某同意将H公司股份按第1.2及1.3款细则有条件逐步转让给杨某或杨某指定的人,用于抵销:(1)彭某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2)G公司所欠Z公司及杨某的所有债务;(3)杨某对G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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