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证券投资基金
一、定义:
一、定义
涉及三个当事人 :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在我国,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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