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
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承租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号:承租方代表:
地址: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编号: ](下简称“原合同”),甲方将转租赁给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用途、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赁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2、租金
租金: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以租赁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租赁发票交付给乙方。
3、管理费
乙方每月按规定向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
元每平方米)、本体维修基金(每月
元每平方米)、空调维护费(每月
元每平方米)以及因使用租赁房地产
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管理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项费用若物业管理处有所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的标准交纳。电费、水费按实际使用量计收。如乙方拖欠管理费或水电费超过2个月,或拖欠总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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