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遇
“限购令”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
案情2011年1月5日,经居间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房屋,房价款430万元。该协议对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易税费、中介费的承担均作了约定。该协议另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定金6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颁布出台了限购令,因原告在本市已拥有三套住房,属限购对象,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60,000元定金,遭被告拒绝。
原告交涉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
另查明,原告系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原告目前在上海市已拥有三套住房。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且有效。原、被告签订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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