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之出资人协议
2016年【】月目 录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年【】月【】日签署于
【】。出资人一:
【】住所:【】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二:
【】住所:【】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三:【】住所:【】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四:自然人【】(身份证号:【】)
住所:【】出资人五:【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融集团”)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增进道
28号鑫银大厦
2001-2003
室】法定代表人:
【李达】
科融集团
是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委托管理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参股商业性子
基金的受托机构,
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相关决策事项及程序将在本协议和基金合伙协议中予以细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
鉴于:出资人一、出资人二、出资人三
、出资人四、出资人五
(以下简称
“出资人”或“合伙人”)拟共同出资设立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
“本企业”或“基金”),投资于
【】的企业。【适用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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