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培训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
财务部培训---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386号2010-06-0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6-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在认定审批过程中应加快审批速度,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其它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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