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案情介绍
1、我方有一笔对日本出口蜂蜜的交易,共25公吨,分5批出口,每批5公吨。我出口公司已在1月与2月各出口5公吨,均顺利完成。但在3月份装运5公吨后,货到日本,买方提出蜂蜜已变质,被卫生当局没收。并提出由于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后未交的各批均失效。按《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对该期和以后各期皆告失效。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最后申请仲裁,经裁决认为:第3批5公吨的损失完全由卖方负责。其后未交的二批不能失效,卖方可以继续交货。根据《合同公约》第73条(1)款规定:“对于分批交付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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