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
〔原审原告
〕: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胜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省南通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滨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阳。该公司合约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镇尧安新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生,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州市鸿达设备安装公司
〔以下简称鸿达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苏州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公司
〕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八建设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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