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
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
治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摘要:国务院各部(委)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打算单列市,沿海
开放都市经贸委,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
进展,我国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海外企业)得到不断扩大,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
适应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加强公司对
国外机构的领导和
治理,建立健全内部
和谐机制,统一政策,平等竞争,团结协作,一致对外,经贸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订了
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
治理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现印发实施。一九八二
年印发的
关于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外设置机构必须领取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1982]外经贸合字第1号)即行废止。原已颁布的
〝××××许可证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更换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构批准证书
。〞 该批准证书的样证见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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