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公司董事解任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法》规定董事三年的任职期间,然而并非所有董事能度过完整的任期,存在董事辞职与董事解任的情况,使董事提前结束任期。董事解任问题涉及公司、股东与董事三方主体,属于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完善的董事解任制度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高效与稳定。而现行法律对于董事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明确规定股东会可“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余条文内容进行梳理、反向分析后,可以拼凑出简单的程序性规定。而董事解任制度的其他方面,则依赖于公司章程规范进行自治,实践中易产生问题。
台湾地区的董事解任制度从解任模式、股东会决议解任程序等方面建立。解任模式包括当然解任、股东会决议解任与裁判解任三种模式,在特定情况下选择适用相应的解任模式,可以减少董事与公司的纠纷。在公司股东通过提案提请股东会决议以解任董事的情形中,需符合提案公示、表决权数等相关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台湾地区法院通过审判,对董事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
其运行至今虽存在些许问题,但对于大陆而言,仍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坚持公司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制度与实践经验,对大陆董事解任制度从实体与程序上进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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