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了哈特这本书《企业合同财务结构》觉得很不错,写得非常好,当然我只读了企业部分,
对金融部分了解不多,所以没有看,
文章的分析非常流畅,而且问题十分的深刻,但是有一点不足
哈特指出:激励理论的不足在于,不能区分两种情况。
1.买方和卖方都是一家更大企业的一个部门,p(q)则代表着供应部门的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2.p(q)作为两个不同企业之间的激励。
但是哈特随后提出的模型(第二章,产权观点)的model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她是在一开始假设部分就把问题区分了。
不完全契约理论似乎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不解。
顺便求文
Hart and Holmstrom 1987
和lucas 1987 交换经济那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