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对“趋利(自私)”的诠释很精彩,“趋利(自私)是行为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 再加上“自主性”,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什么叫“理性人”了;
楼主所推结论,后学小子正在拜读,这些推论涉及实证问题种种,对我辈低手很是不易,我三思而后谈;
这里只就“傻子”问题作些说明:我们不是一上来就谈什么有效与否的,
1.我们先问:傻子为什么要去签订合约或者遗嘱?
--------于是我们要以一些假定开始,判断种种约束,去提出假说;
2.再问: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是“非理性”所以不承认?法律要用“理性”一词吗?用的话,与我们所用的是一回事吗?
-------是这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的事,法律必须做出司法认定,可对我们来讲,用的是“理性”,而那只是一个假定也,不需认证也不能认证;而解释为什么傻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精神病学的事,与我们无关;
-------然后我们再来看楼上所提的问题,注意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是站在“傻子”的角度了啊,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是站在“立法者”角度的,就是说:(立法者所立的)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傻子签订的合约或者遗嘱的有效性?这个时候还要站在“傻子”角度看的话,那就是在违反“自主性”的含义了!请注意“立法”这个“主”是谁?!
3.的确是为了顾全“动机-行为”逻辑,我们才要坚持一致性,若允许例外则理论太容易做了,我随便提出什么假说,然后我又说“总是有例外的哦”,那还怎么去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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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2 21:05:2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