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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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原创]经济学人再启蒙——“理性人”概念之正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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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18:20:00

呵呵,实际上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的概念,是其学生根据美国法律“所有权”的概念引申出来的。张五常先生的著作,我看是看了,总是觉得其写作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也许他是大人物,我这个小字辈还看不懂吧。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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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4 19:42: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14 17:45:00的发言:

应该说,法律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其非理性,但由于是纯获利益性质,因而没有必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则产生了其在生病期间(傻子期间)签定的合同的有效性。

所谓纯获利益,无非是强调和理性人的“趋利避害”特性一致,因为纯获利益,合乎理性人的趋利特点,所以才予以承认,是一种推定其行为和正常(理性)时期一致。说来说去还是强调了理性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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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4 19:49:00

[讨论]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14 18:20:00的发言:

呵呵,实际上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的概念,是其学生根据美国法律“所有权”的概念引申出来的。张五常先生的著作,我看是看了,总是觉得其写作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也许他是大人物,我这个小字辈还看不懂吧。

当经济学家面对一宗交换时,他只能假定交换双方对其所有物的所有权是合理合法的,如何怀疑其合法性,则问题就退溯到政治层面了。

马克思对私有制合理性的置疑、毛泽东对农地的处理方式都可以看作是政治层面的。

张五常是首先默认地主对土地的私有权合理,然后才有其《佃农理论》。如果让毛泽东来看《佃农理论》,进行土改分田到户就是了,哪里还有那么多罗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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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19:49:00

所谓纯获利益,无非是强调和理性人的“趋利避害”特性一致,因为纯获利益,合乎理性人的趋利特点,所以才予以承认,是一种推定其行为和正常(理性)时期一致。说来说去还是强调了理性一面。

如果精神病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生病期间签订合同,法学上则假设其状态是非理性的,客观上其状态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而是否纯获利益,可主要由法院认定。如果说理性的话,可能还是法官的理性多一点,法官依法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帮其“趋利避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4 19:54:20编辑过]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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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4 19:53:00
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2-14 19:49:00的发言:

精神病人是在生病期间签订合同,客观上其状态是非理性的。而是否纯获利益,可主要由法院认定。如果是理性的话,可能还是法官的理性多一点。

“客观上其状态是非理性的”值得商榷。

我认为,法律是从起是否纯获利益,来反推判断其非理性表象下是否实质理性。

理性人的特点就是“趋利避害”。因为纯获利益,所以推定其具有理性。没有人说知道趋利的人是傻子。

俗话说“你还不傻啊?”,就是说他具有趋利性。当他人看到一份纯获利益合约,一定会赞叹说“原来他不傻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4 20:01: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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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20:00:00

当经济学家面对一宗交换时,他只能假定交换双方对其所有物的所有权是合理合法的,如何怀疑其合法性,则问题就退溯到政治层面了。
马克思对私有制合理性的置疑、毛泽东对农地的处理方式都可以看作是政治层面的。
张五常是首先默认地主对土地的私有权合理,然后才有其《佃农理论》。如果让毛泽东来看《佃农理论》,进行土改分田到户就是了,哪里还有那么多罗嗦?

是的,从经济学角度是可以这么假设。但从法学角度,恐怕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明确其合法性。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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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20:07:00

“客观上其状态是非理性的”值得商榷。
我认为,法律是从起是否纯获利益,来反推判断其非理性表象下是否实质理性。
理性人的特点就是“趋利避害”。因为纯获利益,所以推定其具有理性。没有人说知道趋利的人是傻子。俗话说“你还不傻啊?”,就是说他具有趋利性。

我认为,“客观上其状态是非理性的”,主要在于如果相关医疗机构明确了其是患病期间,我们也无法知道病人当时是否是理性的,除了上帝或者他本人清醒时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为理性外。因而,我们也只能从相关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学证明文件(科学性)来认为其客观上是非理性的。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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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20:10:00
不过,“客观上其状态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请注意,我使用了“也可能”一词。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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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6-12-14 20:12:00

[讨论]

人,就是大脑的生物学存在延续。

医学上也是以脑定人的。如果患者可以签署一项纯获利益合约,我想没有医生会出具他“签约时是傻子”的医学证明。

50
leabai 发表于 2006-12-14 20:22:00

医学上也是以脑定人的。如果患者可以签署一项纯获利益合约,我想没有医生会出具他“签约时是傻子”的医学证明。

呵呵,您说得很对,医生一般是不会出具他“签约时是傻子”的医学证明,因为医生也不一定会恣意侵犯其人格权。但从医学的角度来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很难说其是清醒(理性)的。因而,在法律上只能假设其是不清醒(非理性)的,一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事务。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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