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pdf
(12.37 MB, 需要: RMB 5 元)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