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治理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
公布〕第一章总因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治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
开发,维护人民
躯体健康,制定本
。 第二条
本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
名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
地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
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
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治理工作。第二章审定与进口
治理 第四条
国家鼓舞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
进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
〔以下简称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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