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监督治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
物资监督治理,保证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治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
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
物资运输、装卸、
过驳、装箱、充罐、申报
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
〔以下简称
作业单位〕、船舶和人员以及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
物资检测、评估、培训等
相关活动的
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
物资作业及其
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治理。第二章一样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
物资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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