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31日榕政〔1991〕0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鉴定
第六条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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