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
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
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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