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管理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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