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推办人员于
我替荣毅仁老先生感到悲哀。他老人家九泉之下能安息否?
各位经济学同仁,千万别办中信银行的信用卡。特此告知!!
更多详细报道见下文。
中信信用卡信任危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0日 11:53 法制早报
中信信用卡即便没开卡(即激活),到期也会收到中信银行的年费催缴单!最近,本报编辑部和福建315直通车网站收到多起关于中信信用卡未开卡却被收取年费的投诉。由于国家对没开卡是否收取年费这一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银行 “充分”利用这一隐蔽条款开展经营业务,导致银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四起。有识人士指出,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如果银行运用隐蔽条款或霸王条款来获取一时之利,最终只能是自损生存之基“收还是不收,这是银行的商业行为和营销模式。”中信银行信用卡部的负责人介绍说,银行收费有是一定道理的。他打个比方说,譬如在饭店开一个房间,钥匙已经给你了,打不打开房门由你决定,但房费你肯定是要支付的。然而,记者从随机采访了20多位信用卡拥有者发现,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不知道未开卡也要收年费”的。在他们看来,银行发卡时,只要不激活,信用卡就是无效的,不存在年费这一问题。
□本报记者王雄通讯员谢开飞
质疑: 尚未“激活”何来年费
“办张中信信用卡,我没想到却惹来了这么多烦恼。还没有开卡就收到缴纳年费的通知,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2005年4月,一位中信银行的业务人员到
今年4月底,
明明没有开卡怎么会有年费?
回应:没有“激活”也有服务
“其实,中信信用卡收取年费,是以客户签订信用卡合约为准的。”中信信用卡客户中心一位
对此,
“一些客户认为没有‘激活’就没有服务,其实这种理解是相当片面的。”
“申领人没有激活信用卡说明办卡过程还没有完成,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的交易没有结束,持卡人还没有享受银行的服务,银行在这时就收年费,违背了‘谁使用谁缴费,不使用不缴费’的一般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原则,是没有道理的。”
焦点: 隐蔽条款成陷阱条款
中信银行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据了解,我国信用卡目前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新近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各银行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费率政策,并由市场来选择。因此,在是否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费这一问题,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相对于中信银行对未激活的信用卡就收取年费,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明确规定,在激活后收取信用卡年费,并对长期不激活经查询后进行注销。
“收还是不收,这是银行的商业行为和营销模式。”中信银行信用卡部的负责人介绍说,银行收费有是一定道理的。他打个比方说,譬如在饭店开一个房间,钥匙已经给你了,打不打开房门由你决定,但房费你肯定是要支付的。然而,记者从随机采访的20多位信用卡拥有者发现,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不知道未开卡也要收年费”的。在他们看来,银行发卡时,只要不激活,信用卡就是无效的,不存在年费这一问题。
收还是不收年费、收多少怎么收年费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于是一些银行就“充分”利用这一法律“空子”。《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同》中规定:“在甲方(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信用卡申领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这里银行也并就年费收缴问题即“不激活卡也要收年费”做特别说明。于是,该行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宣传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尽挑好的说,片面宣传优惠条件,如免首年年费、可透支免息等,就是不出示相关的办卡说明;要么含糊其辞,要么回避隐蔽,在有关收取年费这一实质问题上一笔带过。许多人一直等到持卡或者收到催缴年费的短信时,才发现原来信用卡申请表之外还有大量陷阱条款而“大呼上当”。
对此,
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发生的多起中信信用卡年费投诉事件,相当一部分是2004年至2005年间那场市场份额争夺战的后遗症。在相应的激励机制下,为了多拿提成,一些业务员想方设法甚至是不择手段地多办卡。于是,许多并非真正需要信用卡的和不明信用卡使用规则的人,在这一强大的攻势下也办了信用卡。于是,大量的未激活信用卡也被制造出来,一些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中信信用卡的欠费者和受害者。
说法: 收费应遵循诚信原则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信用卡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客户在未开卡激活也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是否仍有缴纳年费的义务?而中信银行对未开卡激活也没有实际使用的信用卡强收年费是否合理?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如果合同中规定,需要持卡人配合激活信用卡,而持卡人没有激活,这属于持卡人违约责任的问题。与违约责任相对等的不应是交年费,而是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年费只是相对于服务收取的,没有激活信用卡,就没有接受服务,也就不应该收取年费。如果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问题,信用卡申领人没有收到信用卡,银行更无权收年费了。
对
“中信银行对信用卡年费的收取虽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收费问题就可以自己说了算。”黄律师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提供者,也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银行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仍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障顾客充分的知情权。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不排除银行的一些业务员在推广信用卡时大肆介绍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则含含糊糊。此种做法有背诚信原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另外,长期以来,银行业务的收费依据因为缺少物价部门的有效监督而缺少透明度,大量的内部规则都放在柜员的抽屉里,而顾客掏钱掏得稀里糊涂。作为银行,有义务将自己的相关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等问题公之于众,在办卡时向开卡人作充分说明,让持卡人明白自身责任,才会减少银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从我们收到众多的关于中信信用卡未开卡却被收取年费的投诉来看,此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或者构成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的条款。”福建省315直通车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