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四年三月
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1、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000万辆;2003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略有上升。全年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数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为9.1%。避免汽车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维护公众利益;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减少责任赔偿费用,有利于汽车制造企业发展。
全国交通事故66.75万起
要加快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对于有缺陷的汽车,要实行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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