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此处仅指狭义的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类型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变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变更;情势(事)变更(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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