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三、要约的失效
(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1)发布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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