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2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其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由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 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