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维
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
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 包括建
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
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遵循价值规律, 实行
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建设工程
造价监督管理。
各县 (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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