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
险协议(深圳市) 甲方: _________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
分公
司
乙方: _________
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
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
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 对保监会批复
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
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此解释和规定具有
法律效刀。
一、
《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
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
《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
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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