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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制度安排理论研究综述(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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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制度安排理论研究综述(上)

2011-11-28

内容提要:过渡性制度安排概念的提出,是转型研究从模式比较的表象层面深入到过程分析的机制层面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由于理论工具和切入点的不同,对过渡性制度安排持续演化的动力机制的研究形成了五条不同的研究路线;对于过渡性制度安排在体制转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大体上形成四种不同的观点;对于过渡性制度安排是特殊现象还是具有普遍性,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对立。

关键词:过渡性制度安排,转型模式,制度变迁,渐进改革策略

渐进改革持续推进的机制及其如何实现体制的平滑转型,是转型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自上个世纪中期比较经济学兴起以来,经济学界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经济体制,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打乱了这种体制内在的统一的制度规则,社会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对于改革来说,要么不改,要么就整体的改,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其结果甚至还不如不改革。这就好像城市的交通规则,如果只进行局部的改革,让一部分车辆靠左行驶,一部分继续靠右行驶,就会造成混乱导致交通瘫痪。由此形成了对社会经济体制进行局部改革可能性否定的理论结论。一个典型的说法是,人们不能分两步跨越一条鸿沟。这也是原苏联东欧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实行“休克疗法”的理论根据。然而历史的奇异之处在于,尽管有主流经济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激进的一揽子整体改革策略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果,而是出现了持续严重的经济衰退;相反,完全无视上述理论结论采取渐进改革策略的中国等却取得了惊人的增长成绩。随着不同转型方式实践效果的差距日益显著,理论界也越来越认可中国的转型方式,并对中国转型方式的特征及其原因做出了各种新的理论解释。尽管这些解释面对中国转型中的现实似乎都能自圆其说,但是上述主流经济学提出的问题在理论上却并没有得到解答。这里的要害,并不仅仅在于需要对中国转型方式的特征进行理论上的概括,更为重要是,这种理论解释还必须回答局部渐进的改革为什么是可能的,即在一个体制结构不断变化的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的秩序是如何得以维持的,也就是体制结构和规则的转换与社会经济秩序二者是如何兼得的,这也就是渐进改革推进的动力机制问题。

随着对转型过程的深入研究,理论分析逐步深入到体制和制度安排的内部结构及其变化机理的研究,“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概念就应运提出了。过渡性制度安排是在转型理论研究从模式比较向过程分析转变的背景下提出的,是转型经济研究从表观现象层面深入到动力机制分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转型经济理论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下面,本文从过渡性制度安排概念的提出和它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原因,过渡性制度安排不稳定的原因和持续变革的动力,它的演化方向和演化路径,以及对它的效率评价及其是否具有普遍性等四个方面,对现有理论研究文献进行综述。

一、过渡性制度安排概念的提出及其在体制转型中产生的原因

国外一些支持渐进主义改革策略的学者研究了过渡性制度安排(transitional institution),对中国学者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兰是国外学者中系统研究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学者(罗兰,2002)。他认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是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下制度的各种变形,它可能是通向市场制度的必要步骤,它在让市场发展的同时,维持现存的既得利益,避免了混乱。作者主要通过数理模型来分析何种可能条件下渐进主义会占优于大爆炸策略,而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作为渐进主义策略的一个工具,所以他重点讨论的只是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渐进转型,以及两种不同的转型策略的经济绩效。由于他的研究方法比较规范,从而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对过渡性制度安排研究的重视,但过渡性制度安排本身仍是一个黑箱。穆瑞尔(Peter Murrell,2008)在新古典均衡分析的框架下探讨了过渡性制度安排问题,他认为过渡性制度安排虽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但经济绩效却不如均衡制度。也就是说,过渡性制度的存在是低效的,只不过因为该体制下特定主体在选择制度时考虑的是改革成本而不是效率。

真正对过渡性制度安排本身展开研究的是中国学者。盛洪(1996)最早提出了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概念。他在《外汇额度交易:一个计划权利交易的案例》一文中率先提出并使用了这一概念。①他认为,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是衔接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中介形态,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导致对自身的否定。并且认为,就对制度变迁研究来说,就对其观察的难度来说,对过渡性制度的研究比对稳定的制度安排的研究更为重要。曹远征(1996)在评论中指出盛洪所提出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研究中国体制渐进变迁的核心。因为体制的转型或过渡不只是一个时间过程,还是制度形式的变化过程。他还进一步详细总结了盛洪所提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特点,认为它具有兼容性,它不是一种稳定形式,它有创新能力和演进等性质;过渡性制度安排在渐进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是,有效地降低了制度变迁、特别是其发端时的社会成本,为制度变迁提供了一个学习过程。

但是多数研究者并没有从学理上对过渡性制度安排进行严谨的界定,往往还是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和使用它,把过渡性等同于不稳定性,对过渡性制度安排所使用的术语也不统一,有用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安排(张红宇,2009;相勇、章晶,2003)、过渡性杂种(樊纲、陈瑜,2005)、过渡制度等。因此,过渡性制度安排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严谨而规范的分析性概念,它在中国平滑转型中的作用及其理论价值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

周冰及其学术团队对过渡性制度安排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周冰(2001;周冰等,2007;周冰等,2008)认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一类特殊的制度安排。它是体制结构中的一种或一些非均衡的制度安排,或者是在体制结构中各个制度安排之间出现的不协调状态。从改革决策者或者说制度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它是试验性、尝试性、暂时性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即从事后观察的角度来看,它是不稳定的、短期的、并且朝着改革前进方向演化着的制度安排。总的来看,不稳定性、短期性、同时兼具了新旧两种制度的性质因而具有演化的方向性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3个主要特征。周冰还通过案例研究得出中国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根据主观预测和事后结果的确定性程度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即作为对改革目标搜寻机制的搜寻型过渡性制度安排;由于未能预见到后来的发展而作为改革目标推出但后来却演化成为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目标型过渡性制度安排;作为一项大的改革措施化整为零分步骤推出的阶段型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了缓和改革中的矛盾,采取以退为进的迂回策略而实行的策略型过渡性制度安排等。

此外,国外一些研究中国转型的学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概念,但是他们所说的中国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所实施的渐进制度变迁与“过渡性制度安排”是类似的。例如诺顿(Barry Naughton,2007)认为在转型过程中,人员和机构的稳定、激励与财产权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协调与市场的稳定扩张同样重要。他认为,在某一特定阶段基于具体环境而进行的谨慎决策所选择的其他类型的制度并不比市场制度差。罗德里克(Dani Rodric,2008;罗德里克,2010)所提出的“次优制度”和转型制度与过渡性制度是类似的。张燮善等(Jang—Sup Shin & Ha—Joon Chang,2005)提出,制度转型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会因环境、历史的不同而不同的思想等,都与过渡性制度安排概念相类似。

至于为什么体制转型过程中会出现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第一种是由钱颖一(1998)提出来的,可以称为“宏观体制动态”论。钱颖一利用过渡性制度分析我国转型中的企业产权制度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不同的原因。他认为,转型国家的政府和市场制度等(他称之为)宏观体制在不断演变,这决定了特定时期所出现的非驴非马的微观制度并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动态可变的,即过渡性的。因此,他的观点实际上是宏观体制的动态性导致了微观制度的过渡性。第二种是由樊纲、陈瑜(2005)提出的,可以称为“效率变动决定”论。他们认为,制度的过渡性特征(“过渡性杂种”)不仅是由外在的制度环境决定的,它还由制度本身的效率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残余的无效率”)的内在特征共同决定,因此本质上是由过渡性制度安排本身的效率下降决定的。第三种是由周冰等人(2007)提出的,可以称为“权利结构非均衡”论。他们认为,转型是一个社会的权利结构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过程,从原有权利结构的基础出发,社会各方展开利益博弈,当各方的策略暂时达到一个均衡结果时就形成一种新的权利结构,这种新的权利结构就规定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但是转型中的新制度安排往往是不稳定的,很容易发生进一步的变迁,因为社会主体在新形成的权利结构基础上再次展开利益博弈时,又会寻求新的策略以便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此前刚形成的策略均衡很快就会被新的均衡所取代,转型也就表现为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不断被替代的过程。社会主体的博弈策略均衡不稳定,原因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的妥协策略造成的均衡不稳定;另一类是由于有限理性下预期的不确定(或不准确)造成的博弈均衡不稳定。参与改革博弈的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和风险控制策略是产生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主观原因,改革过程中的社会权利结构非均衡则是更深层的客观原因。

二、过渡性制度安排不稳定的原因和持续变革的动力

虽然关于过渡性制度安排之所以不稳定的原因,或者说它持续变革从而推动体制转型的动力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刚刚起步,但是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的理论文献则相当丰富。这些关于制度变迁动力的理论构成了研究过渡性制度安排持续变革动力的思想渊源,由于理论来源的不同从开始就形成了两条不同的研究路线。

第一条研究路线主要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方式和类型划分的理论启发,着眼于中国转型过程的长期性和其中各个阶段将会呈现出的不同的特征展开探讨。杨瑞龙(1998;杨瑞龙等,2000)以中央治国者、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谁在制度变迁中充当“第一行动集团”,将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三种类型,认为中国的转型呈现出阶梯状的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个阶段,因为,在改革不同阶段的特定约束条件下三个主体分别扮演着改革主导者的角色。黄少安(1999)通过对其理论分析中的逻辑缺陷的批评指出,中国制度变迁主体角色的转换并不存在规律性的转移和由此形成的分明的阶段,变迁过程总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合力作用,不同主体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同,在转型的不同阶段或不同方面,主导角色不同且会转换并且可逆转。他们从行为主体利益的角度来解释渐进转型的过渡性制度持续改革的动力,深化了人们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对推动改革的作用的认识。

第二条研究路线继承了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扩展的演化理论。哈耶克基于知识和信息的主观性、分散性,认为制度的变革是人们对经验和传统不断适应的结果,制度演化是微观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自发扩展秩序的自组织机制来完成的。周业安(2000)利用哈耶克知识分散性和主观性的假设,认为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即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持续变革)是由政府组织制定的外部规则与微观个体之间主观、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不断的协调和冲突推动的。即政府和微观个体对利益和制度知识的协调与分歧构成了持续变革的基本动力。

随着对中国转型实践过程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对过渡性制度安排持续演化动力的分析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由于分析的着眼点和方法的不同又形成了三条新的研究路线,尽管这些沿不同路线进行的研究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交叉:

其中一条研究路线是以体制规则具有内在逻辑为前提,以制度的互补性为出发点,主要对制度间的协调和摩擦关系展开的研究。例如罗兰(2002)认为,改革的动力或者说渐进制度改革能否持续推进的动力之一在于制度的互补性。由于过渡性制度安排之间存在互补性,当在0期预期获益的改革1或过渡性制度安排推行一段时间后,人们要从改革1中持续获益的话,就必须继续推进向市场制度迈进,否则0期实行的制度即改革1的收益将会降低甚至为负,但如果进一步实施在0期时预期收益为负或收益较小的制度即改革2时,将扭转单一的改革1收益下降的趋势。这将使人们会持续推进渐进制度改革。因此,罗兰等人(罗兰,2002;麦金农,1999)认为恰当的改革顺序是保障体制转型持续进行的重要条件。因为在总和不确定的条件下人们只有通过渐进——制度改革才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改革收益的信息,因此当采纳恰当的改革顺序时,让能够带来重大收益的改革打先锋,而不是以损害多数人利益的改革为开始,这样人们就能够从先期改革中确信在新的制度下即过渡性制度中获益,从而支持改革并继续推进改革。樊纲和陈瑜(2005)也从这一角度论证了过渡性制度持续变革的动力。他们认为,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步走向完美的目标制度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因其是杂种,本身的不完美性,其缺陷的逐步暴露会促使人们进一步变革;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环境的变化而推动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变革。他们认为暴露过渡性制度安排缺陷的可能动因是相关制度的变化、制度的不协调等。因此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制度的不协调,即制度自身就导致自己的变革。这一观点影响深远,沿着这一理论路线来解释制度变迁的学者相当多。

另一条研究路线着重于转型过程的参与者的利益驱动和利益博弈的分析。利益是制度变革的基本动力,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在于到底是哪些主体的利益能够推动改革,又是如何推动改革持续的呢?商晨(2007)提出转型的实质是利益驱动的权利结构变动,由此来解释转型过程,对回答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启示。他认为随着转型的推进,微观主体的权利将逐步增大,从而使早期的具有新保守主义特征的国家逐步演变为具有多元主义特征的国家,使国家目标与社会公众利益趋于一致。然而转型是不是一定能够持续推进,微观主体的权利是不是一定能够逐步增大依然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钟玉文(2010)研究了国企持续改革的动力,认为政府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持续变革的动力之一在于提高企业的效率,而政府对企业效率的追求是由其行为目标决定的。因此,政府的目标就决定了微观个体追求利益增加行为的选择范围。由于政府的目标并不总是与微观个体利益增加的行为一致,就会导致改革与社会公众利益增加的行为并不一致,这将引发社会矛盾。万举(2010)通过城中村土地产权变革的研究,反映了政府的短期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第三条研究路线着眼于作为改革主导者的政府决策行为的实证分析。周冰认为,当不确定性导致人们对未来改革的收益并不清楚时,改革的主导者政府往往采取阻力—成本最小化的方法来筛选改革方案。他(2007)通过对中国就业制度的研究,提出改革突破口选择的最大压力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政府面对着未来的无知之幕,当因继续维持原有制度的成本或风险不断增高,以致难以承受之时,政府也会不得不启动改革。虽然说改革突破口选择的最大压力原则是针对改革的启动,但实际上这一原则也适合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推进。谭庆刚(2007)研究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持续变革的原因,认为是政府为了减少维持乡镇企业的成本而推动了制度变革。赵志峰(2007)利用博弈模型分析国企产权制度变革的逻辑,认为国企产权制度的持续变革是由政府所承受的经济增长压力推动的,一旦经济增长低于某一水平,最高(政治)决策者就会根据制度知识不断增长机制,推进制度的持续变革。钟玉文(2010)在此基础上提出,国企产权制度变革的动力之一在于转移事后的风险。在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条件下,一旦出现事前不可预期的风险或虽可预期但所有权主体难以承担的情况,政府就会被迫继续推动改革。





作者: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 周冰 合肥师范学院经济系 钟玉文 来源:《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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