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当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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