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格式合同文本
隐藏型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
编号:隐藏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
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
〔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
〕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
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
〔以下统称为
〝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
物资销售合同
、服务合同
或租赁合同
〔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
〝交易合同
〞〕,并由此形成
交易合同
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
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
治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
权益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
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是指保理银行
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藏型保理〞是指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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