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
平安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
平安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公布单位】轻工业部
;公安部【公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
1990/08/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
(90)
轻生字65号【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
平安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及其实施细
那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
平安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做到管理
标准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章。
第五条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消防
平安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七条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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