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12
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
与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保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
下列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与其他组织
与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与社会进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
进展相习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
与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
进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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