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2.4.
1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
[案情简介]
1994年5月28日
,M市居民程某在其
寓居地的保险公司为
自己投保了l0份20
年期的简易身人身保险,保险
金额为4 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
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
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
中止交纳保费。直至
1997年11月17日
,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
时期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
1998年4月25日
,被保险人程某因病
逝世。程小某在
处置完父亲的丧
预先,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
央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
了解到程某自
中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
反省,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
治疗。在治疗时期,程某不时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
下班。保险公司
以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
安康状况已不契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
有效,拒绝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程小某不
赞同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
实行保险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
以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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