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股份
与中信银行股份
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
能够就单个主合同分
不订立保证合同,也
能够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上述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
今后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
碍事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
一般保证因此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
一般保证最大的区
不,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
担负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要是干咨询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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