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平安管理规定
〔试行〕收藏此信息
添加:佚名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以下简称“吊篮
〞〕的平安监督管理,
标准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
平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
平安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
平安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
〔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
〔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平安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
平安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