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垃圾
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
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
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撤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
〔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
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
那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
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
承当处置责任为原
那么。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
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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