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uhemiad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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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合同法》第73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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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hemiadui 发表于 2024-11-25 09:16:4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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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73条《合同法》第
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
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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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法 人民法院 债务人 债权人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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