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凡事贵在坚持,对于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而言也是如此。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赶快学起来吧。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
(≥1/2)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xx年多选题、
xx年单选题、
xx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xx年单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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