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184 0

[学习资料] 2020年买卖合同法案例范文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359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8%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864.2572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886 点
帖子
2180
精华
0
在线时间
1395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7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4-11-25 19:01:41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买卖合同法案例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
(下简称盐业公司
)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
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
3.45
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
569桶山露中,造成该
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
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
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
28.45
吨,每吨价格为
4500
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
128025
元(569
桶×50公斤×4500
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买卖合同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都分公司 质量标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8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