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
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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