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女博士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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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王丽的几个回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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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bhxb104 发表于 2011-12-8 22:15:23
不管怎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和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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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战士 发表于 2011-12-8 22:17:23
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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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2518 发表于 2011-12-8 22:18:00
没看出女博士有什么不对劲的,你这里有条件、环境好人家就留在这里,条件不好人家就走人,这本身就是在合理不过的了。
只有老板才承担企业破产的责任,作为一般的员工没有责任来承担企业的一切责任
作为学校也一样。每个老师都追求自我实现,这本身就是对社会的贡献。在那里工作都是为社会作贡献,只是在其他地方别人会过得开心一点,这有什么不好呀。如果这位女博士继续带着安财,会过得不开心,这本身也不符合自我实现的社会评价标准。
所谓法律,最终目标是为了一定目的、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服务的。最求个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本身也应该是法律所维护和提倡的。
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对女博士的选择作出什么不好的评价。学校的工作应该是给老师创造平台和条件,让每个老师都能够自由发展,潜能得到发挥,而不是通过约束和制度、法律来限制人,这不利于人的潜力的发挥,也不利于整个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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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20080808 发表于 2011-12-8 22:25:14
任何合同都不能违背《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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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woods 发表于 2011-12-8 22:29:02
赞赏加同情,很能理解,祝楼主早日找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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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月渔湾 发表于 2011-12-8 22:37:28
呵呵,各自的立场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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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xia 发表于 2011-12-8 22:38:17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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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na82 发表于 2011-12-8 22:42:44
我的情况也和楼主有些相似,同感;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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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王马 发表于 2011-12-8 22:52:40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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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jufe 发表于 2011-12-8 22:53:54
法律允许违约,支付违约金即可,不宜道德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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