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博士,只要你稍微读过高微,或者博弈论入门书籍,你就会知道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为了让你保证履约。难道你以为和你签订合同的人是为了得到你的违约款才跟你签订合约的么?错了,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的发生,而不是说只要你付得起或者愿意付违约款你就可以违约。
恭喜你成功的利用了学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学校没有预防你的道德风险。按照你的理解,只要你付得起违约条款的责任,你就可以随意违约了,如果学校早知道这点的话,那么应该跟你约定违约款100万元才是对的。
所以以后任何跟你签合同的人都要小心了,因为只要违约条款定的不够高,你随时都有可能翻脸违约的。
按照你的逻辑,《刑法》里的设立各种罪名的目的不在于预防犯罪而在于惩罚人民,而其只要你可以承担得起里面的刑责,你就会肆意犯罪。换句话说,倘若你觉得在监狱里住15年也挺好,那么诈骗啊、抢劫啊、盗窃啊这些罪行你也是想犯就犯,因为你的逻辑就是:《刑法》里的罪名其实暗含着,如果你愿意承受相应的刑罚,你就可以去犯罪,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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