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约定下的相爱方式:
就是婚姻约定下的男为女所有,女为男所有,这一相互私有下的相爱方式。这是我们今天人们通常看到的相爱方式,比如:一夫一妻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这样的相爱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实行的,而且也是世界人们认可的婚姻方式,这一相爱方式必然形成夫妻形式的小家庭。凡实行这一相爱方式的社会,社会中必然存在一个个小家庭,这一个个小家庭构成的社会就是家庭社会——这样的社会就是私有制社会。
2 自由自愿的相爱方式:
甲男乙女,只要两厢情愿,即可相爱。事后,乙女爱丙男或丁男是她的自由,甲男无权阻止乙女自由相爱的权利;同样,甲男爱戊女、己女,乙女无权干涉。只要相爱双方两情两愿,其他人无权干涉——这就是自由自愿的相爱方式。
一个男人有无数个女伴,一个女人也有无数个男伴,这样的爱是男女相爱互相交织的社会,是大爱的社会。孩子出生后,是共同的孩子,男人们有共同抚养的义务;老人是孩子们共同的父母,孩子们有共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的社会,不能形成夫妻形式的小家庭,人们必然共同生活,世外桃源 乌托邦 氏族公社就是这样的社会。
这样的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剥削,没有斗争。没有贫富差别,没有贵贱之分。人们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得来的成果。没有家庭琐事,没有经济负担,是衣食无忧的社会,故把这样的社会称之为人间天堂,世外桃源。所以,人们向往实现这样的社会——即乌托邦。
3 大王的相爱方式:
大王的相爱,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大王的爱,这样的爱是强制性的爱。即使爱了,也不把对方认为是自己的,对方仍然能够与其他人自由自愿的相爱。
大王的爱是强制性的爱,而其他人是自由自愿的爱。因此说,这样的爱是极不平等的爱。
这样的爱,孩子出生后,仍然是社会人们共同的孩子,社会人们共同抚养,这样的社会不能形成小家庭,他们仍然共同生活。这种相爱方式是不平等的相爱方式,但在人类相当长的社会时期,许多部落中就是这样的社会。
4 奴隶主的相爱方式:
首领不仅对部落中优秀的女子实行强制性的爱,而且限制对方与他人自由相爱的权利。这样,对方就成为首领的私有,孩子出现后,就是首领的孩子。事实上首领的小家庭已经出现。
而氏族其它成员仍然自由自愿的相爱,仍然共同劳动,仍然共同生活。
在社会事物管理中,首领 妻子 孩子一同成为部落中的主人,而氏族成员成了主人指派下的劳动者,就是奴隶。这样就形成了奴隶制社会。
在相当长的奴隶部落社会,部落中的家庭是奴隶主后世子孙繁殖的家庭,而奴隶繁殖的仍然是奴隶,群体生活的奴隶不可能形成家庭。奴隶主贵族家庭就是奴隶主比较亲近的家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主家庭子子孙孙的一次次分家,奴隶群也一次次被分割。当奴隶群小到一定限度,即一男一女时,这一男一女形成的家庭就是农奴制家庭。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奴隶主的某些后世子孙已经没有奴隶,对于失去奴隶的家庭就是平民家庭。
无论平民家庭,贵族家庭,还是农奴制家庭,奴隶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就是实现人人有家的社会。只要人人有家——就是家庭社会,即私有制社会。
我们人类的主流社会就是从这样的相爱方式中演变而来的社会。
·························
通过以上问题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道理:
一、四种相爱方式必然出现对应性质的社会。自由自愿的相爱方式不可能出现一个个家庭,更不可能成为人人有家的私有制社会;而婚姻约定下相爱的方式,人们必然形成一个个婚姻家庭,人们必然在各自的家庭中生活,它不可能出现共同生活的共产局面。大王的相爱方式就决定他永远是大王社会,而不会成为奴隶社会;而奴隶主的相爱方式就决定首领必然变成奴隶主,而不会成为大王。
二、实现相应性质的社会,就必须实行相应的相爱方式。如果我们仍然沿用我们今天的相爱方式而去实现乌托邦性质的社会,这是根本办不到的事。我们过去的人们始终没能实现乌托邦,其根本问题就是不知道改变相爱方式。
三、如果说我们人类共同倡导的共产社会就是乌托邦性质的社会,那么实现共产社会,就必须从改变人类的相爱方式做起,否则,共产社会永远不可能实现。
四 、没有对应的相爱方式,能出现相应的共产社会吗?
四种相爱方式与对应的四种社会,这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我们的人类过去就是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的,这是人类生活实践已经完全证明过的是不需要再次证明的道理,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道理现象。难道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还要听信于马克思!到底是相爱方式决定社会性质,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性质?
没有对应的相爱方式能出现相应性质的共产社会吗?这是已经证明过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