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纠纷解读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
xx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
3944.20
元、住院费
2800
元、住院生活补助费
900元、护理费
2000
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7056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960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7840
元、残疾人轮椅费
12800
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
2000
元,合计
111760.2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
1000
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xx从1996
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
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
xx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
头约定,赖
xx每月付给陈
xx工资300元,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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