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
、44.3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___,并在发出通知前
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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