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混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重混在第二代互联网的读写模式下,在多个领域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面对其中的重混创作行为需要思考:除去经过授权的使用和完全的抄袭剽窃,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重混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律规范可以提供哪些途径对其进行规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利益平衡。
在著作权法视域下,对重混创作行为的规制这一问题的分析讨论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规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重混行为需要立足现有法律规范,并对其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创作环境和信息生产方式的变化,同时需借鉴其他制度设计的优势,互相补充,在规制重混创作行为的过程中实现鼓励创新、利益平衡的立法旨意。
完善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对“侵权”的重混创作行为进行规制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在两种法定抗辩事由的利用尚不能合理地调整部分灰色地带的重混创作行为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一种许可模式,在这一问题上亦有其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包括绪论和结语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概述本文讨论的重混创作行为法律问题出现的背景和重混创作行为为著作权法律带来的问题;其次梳理现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奠定基础;最后介绍行文思路和创新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